• 海關對於私運案件移送法院之時效疑義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88.3.30.臺財關字第880145754號(不再援用)
    發文日期:民國88年3月30日
    主旨:關於貴總局所報於法務部 87 年 12 月 7 日法 87 檢字第 038722 號函對懲治走私 條例「私運」之定義重新詮釋後,發生海關執行上疑義乙案,復如說明。 說明: 二、2.有關懲治走私條例所稱管制物品項目丙、丁兩項(編者註:現行管制物品項目丁項 已刪除),確涉完稅價格之核估及產地、貨名及認定事宜,為顧及進口人之權益,所 擬俟行政救濟確定後再行移送法院偵辦應屬可行,惟為慮及刑法第八十條所定之追訴 權時效,如案件將逾時效期間,或情事顯著者(如證據確實或案情重大)亦可先行移 送,以免有行政疏失責任。 〔依據財政部 95.11.15 台財關字第 09505036340號令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 非經本部重行核定,一律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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