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屬機關(構)及學校經管之國有公用不動產(土地或房屋),倘因組織調整,無需繼續公 用者,其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之作業方式 發文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發文字號: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88.04.07. 臺財產局興字第88008441號
    發文日期:民國88年4月7日
    主旨:貴府與所屬機關(構)及學校經管之國有公用不動產(土地或房屋),倘因組織調整 ,無需繼續公用者,其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之作業方式,請查照並轉行所屬知照。 說明: 一、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 二、貴府暨所屬機關(構)及學校經管之國有公用不動產,隨同業務移交接管機關管理之 作業方式,財政部業於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以台財產接第八八00六九六五號函請 貴府等機關查照辦理在案,茲就組織調整前已檢討毋需繼續公用之國有不動產,應按 財產取得方式,分別依相關規定,辦理變更非公用財產之作業。 作業方式: 一、撥用取得者,請管理機關檢附撤銷撥用計畫書(內應敘明原因,不動產標示並附地籍 資料)及原核准撥用函影本,報貴府函轉本局辦理撤銷撥用,變更為非公用財產。 二、非撥用取得者,請管理機關檢附該不動產之地籍資料(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房 屋平面圖謄本、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證明書等),並敘明該財產取得方式(如總登記、 接管或價購等)、使用現況及已無繼續公用原委報貴府函轉財政部辦理變更為非公用 財產。 三、前二項擬變更為非公用之財產,其有占用情形者,依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 規定,原則上應騰空移交,惟符合本局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台財產局接第八七0二五 0四七號函送之「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土地處理原則」(附原函影本乙份)之 有關規定者,得辦理現狀移交。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