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拍屋自拍定至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止房屋稅應向原所有人徵收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89.09.05. 臺財稅字第0890455799號函(停止適用)
    發文日期:民國89年9月5日
    主旨:關於0女士原有房屋於87.5.13.經法院強制拍賣,惟因拍定人00銀行陳明以債權抵 繳價金,故遲至88.4.30.始由執行法院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其自拍定之日起至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止,該段期間房屋稅應向何人徵收一案。 說明: 二、依房屋稅條例第四條規定:「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又強制執行法第九十 七條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繳足價金後,執行法院應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及 其他書據。」同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 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之不動產者亦 同。」據上,房屋經拍賣,稽徵機關以執行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為區分日, 之前以房屋原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之後以拍定人為納稅義務人,應屬合法。本案 0女士原有房屋於87.5.13.經法院強制拍賣,惟遲至88.4.30.始由執行法院核發不動 產權利移轉證書,依現行法令規定,其自拍定之日起至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止,該 段期間房屋稅仍應向0女士徵收。(財政部89.09.05. 臺財稅字第0八九0四五五七 九九號函(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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