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申請以被繼承人所遺土地抵繳遺產稅之說明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0.06.15. 臺財稅字第0900453972號
    發文日期:民國90年6月15日
    主旨:納稅義務人陳○武君申請以被繼承人所遺座落鳳山市既成 道路土地 (非公共設施保留地) 抵繳遺產稅,該等土地既經高雄縣鳳山市公所就 公告土地現值之二成編列預算並確定於九十年度價購,如經貴局准予抵繳,請依財政 收支劃分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之成數,就各級政府應分得部分辦理分別移轉登記。請 查照。 說明:依據本部賦稅署案陳貴局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南區國稅徵字第九○○三五一三七號函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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