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修正「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90.11.29. (90)臺財字第066589號
    發文日期:民國90年11月29日
    主旨:公告修正「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丙項本文、第一款、第三款;刪除丙項第四款及 丁項;並增訂丙項第五款。 說明: 一、依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二、檢送修正「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丙項、丁項。 附件: 修正「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丙項、丁項 丙、管制進口物品: 一次私運下列物品之一項或數項,其總額由海關照緝獲時之完稅價格計算,超過新臺 幣拾萬元者(外幣按當時辦理外匯銀行買進價格折算)或重量超過一千公斤者: 一、菸、酒、捲菸紙。 二、(刪除) 。 三、獎券、彩券或彩票。 四、(刪除)。 五、海關進口稅則第一章至第八章所列之物品及稻米、稻米粉、花生、茶葉、種子(球) 。 丁、(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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