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釋吳芳欣君等人原有房屋於八十五年間經法院強制執行查封,於八十六年四月拍定後,因 債權人間債權順位訴訟關係,遲未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其自查封後拍定前之房屋稅可 否免徵,及拍定後至權利移轉證書核發前可否向拍定人徵收疑義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1.01.17. 臺財稅字第091045058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1年1月17日
    主旨:關於吳芳欣君等人原有房屋於八十五年間經法院強制執行查封,於八十六年四月拍定 後,因債權人間債權順位訴訟關係,遲未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其自查封後拍定 前之房屋稅可否免徵,及拍定後至權利移轉證書核發前可否向拍定人徵收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九十年十二月六日九十南市稅財字第一五五二六二號函。 二、依房屋稅條例第四條規定:「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又強制執行法第九十 七條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繳足價金後,執行法院應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及其 他書據。」同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 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之不動產者亦同 。」據上,房屋經拍賣,稽徵機關以執行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區分日,之前 以房屋原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之後以拍定人為納稅義務人,應屬合法。本案吳芳 欣君等人原有房屋於拍定後,因債權人間債權順位訴訟關係,遲未核發不動產權利移 轉證書,其房屋稅仍應向吳芳欣君等人徵收。至該房屋查封後拍定前之房屋稅,現行 房屋稅條例並無減免稅規定。(財政部 91.01.17. 臺財稅字第0九一0四五0五八二號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