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正年齡撤銷案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73.10.8.台內戶字第26099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3年10月8日
    當事人以已提出訴願為由請求暫緩辦理撤銷登記方面,是否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或停止其執 行,依訴願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應由 貴府自行酌處。 楊繼斌更正年齡撤銷案原行政處分機關之認定方面,該案雖由本部函請 貴市府予以撤銷, 並經貴市府予以撤銷,按戶籍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與第十六條至三十七條 之規定不合者,由縣政府以書面駁回之」。同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本法關於省之規定, 適用於直轄市,關於縣之規定,適用於直轄市,省轄市(設治局)……」。楊案自應以貴市 府為原行政處分機關。(內政部73.10.8.臺內戶字第二六0九九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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