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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總工會,依工會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如係由縣(市)區域內不同業別之產業工會、
職業工會所組成者,核與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但書所稱「同業」尚屬有別,其
自有供辦公室使用之房屋,准予免徵房屋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091.04.17. 台財稅字第0910452315號
發文日期:民國91年4月17日 縣(市)總工會,依工會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如係由縣(市)區域內不同業別之產業工會、 職業工會所組成者,核與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但書所稱「同業」尚屬有別,其 自有供辦公室使用之房屋,准予免徵房屋稅。(財政部91.04.17. 臺財稅字第0九一0四五 二三一五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