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投資有限公司八十九年度經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第七十六條之一規定強制分配歸 戶之盈餘,應依所得稅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並依同法第六 十六條之九第二項規定,列入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1.07.02. 臺財稅字第091045395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1年7月2日
    主旨:○○投資有限公司八十九年度經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第七十六條之一規定強制分配歸 戶之盈餘,應依所得稅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並依同法第六 十六條之九第二項規定,列入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 說明: 二、公司盈餘經由股東會決議分配予股東時,股東之納稅義務發生在獲配盈餘年度。自八 十七年一月一日起,股東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者,其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 ,依所得稅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之九第二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但應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而公司因累積盈 餘逾限不分配,經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第七十六條之一規定強制歸戶予股東者,股東 之納稅義務係發生在強制歸戶盈餘年度(即股東於歸戶年度就強制分配之盈餘依法課 徵所得稅後,嗣後實際獲配盈餘時,屬前揭已強制歸戶盈餘部分,不再重複課徵所得 稅)。因此,基於衡平課稅原則,自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起,公司經由稽徵機關依所得 稅法第七十六條之一規定強制分配歸戶之盈餘,應依所得稅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並依同法第六十六條之九第二項規定,列入計算當年度未分配 盈餘。(財政部 91.07.02. 臺財稅字第0九一0四五三九五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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