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條但書規定折價發行股票,其股票面額與發行價格 間之差額沖抵保留盈餘項下之未分配盈餘之課稅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1.10.04. 臺財稅字第091045550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1年10月4日
    主旨: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條但書規定折價發行股票,其股票面額與發 行價格間之差額,經依本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九0)臺財 證(六)字第00六一二二號函規定沖抵保留盈餘項下之未分配盈餘者,非屬盈餘分 配,不發生課徵股東所得稅問題,該沖抵之未分配盈餘所含之可扣抵稅額,尚無依所 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六規定併同分配之問題。惟各該公司如有以當年度之稅後盈餘沖 抵上開股票面額與發行價格之差額者,該沖抵之金額可列為計算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 之九規定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財政部91.10.04. 臺財稅字第0九一0四五五五 0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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