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屋頂突出物並非地下層建築物縱使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機械房水箱不得免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1.12.09. 臺財稅字第0910457629號
    發文日期:民國91年12月9日
    主旨:本部 66/02/26 臺財稅第 31250 號函係有關各類建築物地下室房屋稅徵免原則之會 商結論,屋頂突出物並非地下層建築物,故縱使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機械房、水箱, 其房屋稅之徵免,仍無本部上函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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