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險業依法轉銷之債權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惟嗣後獲得清償者,仍應就其收回之數額課 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2.07.29. 臺財稅字第092045475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2年7月29日
    一、保險業依「保險業資產評估準備金提存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九條及第 十條規定,經其董(理)事會決議通過轉銷之債權,或經主管機關要求轉銷之債權, 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依所得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五項第一款規定,視 為實際發生之呆帳損失;惟該項轉銷之債權,嗣後獲得清償者,仍應就其收回之數額 ,列為收回年度之收益依法課稅。 二、本部訂定之「保險業逾期債權沖銷及備抵呆帳提列之處理」業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 廢止,並另訂定「保險業資產評估準備金提存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於同 日發布施行;依此,本部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臺財稅第0八九0四五二0三0號函 應予廢止。(財政部 92.07.29. 臺財稅字第0九二0四五四七五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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