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市、上櫃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購買之庫藏股票轉讓或註銷時之相關課稅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2.12.04. 臺財稅字第0920456602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2年12月4日
    上市、上櫃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購買之庫藏股票, 於轉讓或註銷時之相關課稅規定如下: 一、庫藏股票交易(庫藏股票之轉讓或註銷)屬證券交易,惟該交易之溢價,依經濟部九 十一年三月十四日經商字第0九一0二0五0二00號令及九十二年一月九日經商字 第0九一0二三0六二五0號函規定,屬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所稱「超過票面金額 發行股票所得之溢價」範圍,可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免予計入當年度 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二、庫藏股票交易之溢價作為資本公積者,非屬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第二項規定計算 未分配盈餘之加計項目;其交易損失,亦不得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惟上 開損失公司於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號「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第十段及第 十三段規定,沖抵同種類庫藏股票之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仍有不足而沖抵保留盈 餘後,如有以當年度之稅後盈餘沖抵部分,該沖抵之金額可列為計算所得稅法第六十 六條之九規定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三、自本令發布日起,庫藏股票交易之損失,依前述規定沖抵保留盈餘時,如有由八十七 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累積未分配盈餘沖抵者,該沖抵之未分配盈餘所含之可扣抵稅額, 應於庫藏股票轉讓日或註銷變更登記日,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四第一項第五款規 定,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其應減除之可扣抵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 應減除之可扣抵稅額=沖抵之未分配盈餘×轉讓日或註銷變更登記日之稅額扣抵比率 。 四、上開計算公式所稱之稅額扣抵比率,係指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六規定計算之比率 ;該比率超過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者,應以稅額扣抵比率上限為準。(財政部 92.12.0 4. 臺財稅字第0九二0四五六六0二號令) 〔財政部 103.08.22.臺財稅字第 10300053470號令刪除說明三及說明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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