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費用可核實認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3.04.30. 臺財稅字第093045143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3年4月30日
    一、公司依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發放對象為本公司員工者,自 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 及八月四日發布「員工認股權證之會計處理」函釋規定,採用公平價值法或內含價值 法計算及於各年度認列之酬勞成本,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 查核準則第七十一條規定核實認定為公司各年度之薪資支出。至員工因未符合認股權 計畫所規定應服務之年數或條件,致公司沒收其所授與之認股權,或員工既得認股權 因過期失效時,公司應將以前年度已認列之薪資費用,列為沒收年度或失效年度之損 益課稅。 二、公司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其發放對象為國內外子公司員工者,其費用非屬公司經 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損失,依據所得稅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財政部 93.04.30. 臺財稅字第0九三0四五一四三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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