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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未經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涉有虛報產地逃避管制,仍依海關緝私條例論處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3.06.08. 臺財關字第0930027577號
發文日期:民國93年6月8日
主旨:關於保稅工廠輸入非屬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行為時未檢具經濟部國際貿
易局輸入許可文件,且涉有虛報產地逃避管制情事,應如何論處一案。
說明:
二、查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 7條第 1項第 6款及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依同條第 2項公告之「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
外銷之物品之輸入條件」規定,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
整後全數外銷之未開放進口大陸物品,輸入前,應事先向貿易局申請輸入許可,經核
准後始得據以辦理輸入。準此,旨揭保稅工廠輸入未經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物
品案件,因未事先取得輸入許可,尚無上開許可辦法第 7條第 1項第 6款規定之適用
,即不得輸入該等大陸物品。另依本部91年 9月19日台財關字第 0910050530號令(
編者註:本令業已廢止,應改依本部 93台財關字第 09300577360號令規定)以,海
關緝私條例所稱「管制」涵義包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規定不得輸入之
大陸物品,因涉及虛報產地逃避管制,自應依海關緝私條例論處,不因事後取得專案
輸入許可證件而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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