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營業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受五年期間之限制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3.08.03. 臺財稅字第09304540870號
    發文日期:民國93年8月3日
    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稅 額憑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受五年期間之限制。營業人如仍有逾 五年尚未提出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憑證,應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報扣抵銷項 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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