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各機關經管之國有公用不動產出租予員工(生)消費合作社使用,其租金計收標準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3.09.03. 內授中社字第0930002814號
    發文日期:民國93年9月3日
    主旨:有關各機關經管之國有公用不動產出租予員工(生)消費合作社使用,其租金計收標 準,依本部召開租金計收標準會議訂定之標準辦理,本案適用依合作社法組織之機關 學校員工(生)消費合作社,不適用機關之職工福利委員會,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委員國會辦公室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立毅國字第一一八號函。 二、本案係依據財政部九十三年六月二日台財產接字第0930015641號函辦理。 (檢附原函影本一份) 附件:財政部函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 台財產接字第0930015641號 主旨:各機關、學校經管之國有公用不動產出租予員工(生)消費合作社使用之租金計收標 準,請 貴機關並轉知所屬依內政部訂定之標準辦理,請查照。 說明:依據內政部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內授中社字第0九三0七二二0六四號函附「研商各 機關學校經管之國有公用不動產出租予員工(生)消費合作社使用之租金計收標準會 議」紀錄(附影本乙份)辦理。 附件:召開「研商各機關學校經管之國有公用不動產出租予員工(生)消費合作社使 用之租金計收標準會議」會議紀錄 伍、報告事項: 一、合作事業輔導科報告: (一)各機關學校員工(生)消費合作社使用場地,大多由機關學校無償提供或僅須支 付適當水電、清潔費用,財政部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台財產接字第0九一00 三0八六七號函規定,各機關學校經管之國有公用不動產,應依國有財產法第二 十八條但書規定,在不違背原定用途前提下,出租予員工(生)消費合作社使用 。其租金計收標準,應參照行政院核定之「國有出租基地租金率調整方案」規定 計收,計收標準為房地年租金=土地租金+房屋租金(土地租金=申報地價×五 %×使用面積、房屋租金=房屋課稅現值×一0%×使用面積÷課稅面積)。 (二)依行政院發布之「事務管理規則」第十三編「員工福利管理」第一章第三百七十 二條第六款將「消費合作」列為員工福利事項,為各機關應辦事項之一,各機關 學校員工(生)消費合作社設於機關學校內,為機關學校員工(生)之福利組織 ,非以營利為目的,大多數組織規模及營業額不大,供應物品價格低廉,如依前 揭標準計算租金,迭經反映無法負擔,案經本部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內授中社字 第0920088027號函建請財政部考量,對機關學校員工(生)消費合作 社所使用場地,宜延續過去由機關學校無償提供或借用,或視各該員工(生)消 費合作社經營狀況,在所能負擔範圍內,支付適當租金或水電、清潔費以落實政 府照顧公教人員與推展合作事業政策,及本部九十二年九月八日內授中社字第0 920088114號函建請針對高中職校及國中小學員生消費合作社考量經營 狀況,實無繳納租金之需要,僅須支付適當水電、清潔費。 (三)針對本案財政部於本(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召開「研商各機關學校經管之國 有公用不動產出租予員工消費合作社使用之租金計算事宜」會議,會議結論請本 部基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場,考量在配合政策需求及符合法律規定情形下,研 訂租金計收標準後,函復財政部轉各機關學校執行,爰召開本次會議。 二、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報告:針對各機關學校員工(生)消費合作社使用機關學校提供場 地,是否適用前項行政院核定之「國有出租基地租金率調整方案」規定計收租金疑義 ,如機關學校提供場地屬「國有財產」,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陸、討論事項 案由:研定各機關學校經管之國有公用不動產出租予員工(生)消費合作社使用之租金 計收標準,提請討論。 說明: 一、依行政院「國有出租基地租金率調整方案」規定,租金計收標準如次:房地年租金= 土地租金+房屋租金 (一)土地租金=申報地價×五%×使用面積。 (二)房屋租金=房屋課稅現值×一0%×使用面積÷課稅面積。 二、按我國為合作政策國家,憲法於第一四五條規定:「合作事業應受國家之獎勵與扶助 」,明訂於基本國策章,同法第一0八條至一一0條規定,中央及地方政府應立法並 執行推展合作事業。 三、依行政院發布之「事務管理規則」第十三編「員工福利管理」第一章第三百七十二條 第六款將「消費合作」列為員工福利事項,為各機關應辦事項之一,各機關員工消費 合作社大多設於機關內,主要辦理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供應業務,為機關學校員工之 福利組織,非以營利為目的。 四、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設於學校內,主要辦理供應員生健康安全食品飲料、學用品,及 配合學校實施合作教育,非以營利為目的。且由於員生社營業時間為課餘時間,尚需 扣除寒暑假,業務上部分員生社僅得販售礦泉水、鮮奶、純果汁等少數物品、或僅辦 理學生制服、餐盒採購等業務,年度盈餘提撥百分之四十作為「公益金」,半數以上 作為學校公共設備之用等情形。機關員工消費合作社與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二者租 金計收標準應分別考量訂定。 辦法:針對各機關、學校經管之國有公用不動產出租予員工(生)消費合作社使用之 租金計收標準擬定如次。 (一)機關員工消費合作社計收標準:土地租金=申報地價×2%×使用面積、房屋租 金房屋課稅現值×5%×使用面積÷課稅面積。(二)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計收 標準:土地租金=申報地價×1%×使用面積、房屋租金房屋課稅現值×2%× 使用面積÷課稅面積。結論:依辦法所訂租金計收標準,請財政部函轉各機關學 校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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