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益信託適用本法第16條之 1釋疑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3.10.27. 臺財稅字第09304543260號
    發文日期:民國93年10月27日
    二、所得稅第 4條之 3第 2款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之 1第 2款均明定:「各該公益信 託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 人給予特殊利益。」如公益信託明訂其受益人為特定財團法人或其他教育、文化、公 益、慈善團體,即不符合上開條款之規定。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