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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或金融機構因併購移轉土地申請記存土地增值稅案件審查管制注意事項」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3.11.02. 臺財稅字第0930474255號
發文日期:民國93年11月2日
主旨:檢發「企業或金融機構因併購移轉土地申請記存土地增值稅案件審查管制注意事項」
乙種,請 查照。
附件:企業或金融機構因併購移轉土地申請記存土地增值稅案件審查管制注意事項
壹、總則
一、為統一規範企業或金融機構因併購(合併、收購及分割)移轉土地申請適用企業併購
法、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公司法、存款保險條例、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
第六法規定記存土地增值稅案件之審查及核准後之管制等相關作業,特訂定本注意事
項。
二、企業併購法、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及公司法針對股份有限公司之併購,有關記存土地增
值稅之規定應優先適用企業併購法之規定。
三、金融機構合併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針對金融機構之併購,有關記存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應優先適用金融機構合併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之規定,該二法末規定者,依企業併購
法之規定。
貳、一般性規定
一、因併購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於公司再併購而移轉時,如符合相關規定,其原
記存之土地增值稅准予一併記存。
二、經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於移轉該土地部分持分時,其應一併繳納之原記存土
地增值稅,得僅就該移轉土地之持分比例一併繳納,其餘未移轉部分,准予繼續記存
。
三、金融機構合併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針對金融機構之併購,有關記存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應優先適用金融機構合併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之規定,該二法未規定者,依企業併購
法之規定。
四、申請案件應於土地現值移轉申報書上載明其併購之法條依據。
五、申請案件未依規定檢附相關書件或書件不齊者,稅捐稽機關應通知於十五日內補送齊
全,屆期無正常理由而未補齊者,不予適用記存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參、應檢附之相關書件及規定之審查
肆、申報現值之審核標準依左列規定:
一、申報人於併購基準日起三十日內申報者,以併購九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二、申報人逾併購基準日起三十日始申報者,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
為準。
伍、稅籍資料之管制與維護:
一、於有關稅冊註記核准文號,並加「記存土地增值稅」戳記。
二、建立「企業或金融機構併購記存土地增值稅管制卡」(以下簡稱管制卡,如附件),
專案列管,列入移交,並建立特殊案件管制檔。
三、列管土地如分割、重測、合併等土地標示異動或所有權異動等情形,應隨時更新管制
卡與管制檔登錄資料。
四、公司因併購記存之土地增值稅,於公司再併購時,如經核准一併辦理記存時,其原記
存之資料,應連同本次核准記存之資料一併於管制卡中載明併案陳核,該原記存稅款
,由本次併購後取得土地之公司承受其納稅義務,繼續列管。
五、核准記存之土地增值稅繳款書併管制卡留存,俟土地再移轉或應追補該記存土地增值
稅時,除註記於管制卡併案陳核外,原記餺稅款之繳款書重訂繳納日期並加註「稅款
記存於××公司名下」,連同該次轉土地增值稅繳款書一併發單,並於該次移轉之土
地增值稅繳款書上加蓋「另有應納記存土地增值稅××××元」戳章。
陸、稅籍資料之清查
一、列管土地原則上每年辦理清查乙次,查核事項如下:
(一)逐筆就權屬、面積、持分,依地政機關地籍資料查核有無因分割、重測、合併等
土地示異動或所有權異動等情形,並配合釐正管制檔及管制卡。
(二)所有權屬有異動者,有無依規定追繳原記存之土地增值稅或應予追補之情形。
(三)已繳納之案件有無解除列管。
(四)收購案件於三年列管期間辦理清查時,得請被收購公司提供其委請獨立專家(會
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清查年度其持有收購公司股份,有無低於原收
購取得對價百分之六十五之報告書供核。
二、檢查結果有應追補士地增值稅者,應發單補徵。
三、每案清查結果應於管制卡作成檢查記錄陳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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