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黨應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3.12.24. 臺財稅字第0930454717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3年12月24日
    一、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政黨,屬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所稱之公益團體,自九十五年 度起,應依同法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本部七十八年十二 月二十六日臺財稅第七八0二四九一四五號函說明四規定,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停 止適用。 二、依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公布施行之政治獻金法第三十條但書規定,個人或營利事業 於該法施行日之當年度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不論捐贈行為在該法施 行日前或施行日後,於申報所得稅時,均應適用該法第十七條規定;故個人或營利事 業對政黨之捐贈,於辦理九十三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申報列舉扣除額或費用時,應 依政治獻金法第十七條及第三十條但書規定辦理,不再適用前揭本部七十八年函說明 二及說明三之規定。(財政部 93.12.24. 臺財稅字第0九三0四五四七一七0號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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