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電業股票無法移轉國有故不得抵繳稅款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4.05.10. 臺財稅字第09404534320號
    發文日期:民國94年5月10日
    主旨:廣播、電視事業股票,因受法令限制,無法移轉為國有,行政院新聞局函請對於納稅 義務人如持以申請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者,應不予受理,俾落實政府退臺廣電媒體之 規定。 說明: 二、行政院新聞局上開函(編者註:行政院新聞局 94年 4月26日新廣一字第0940005695 號函)以:92年12月24日修正公布之廣播電視法第 5條第 4項、有線廣播電視法第19 條第 4項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9條第3 項均規定,政府不得投資民營廣播電視事業、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及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納稅義務人如以廣播、電視事業股票 辦理抵繳,將無法移轉為國有。 三、納稅義務人經核准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抵繳,如因其他法令規 定,致生法律上不能履行財產移轉為國有之義務者,應請其另行提供其他實物抵繳, 或改以現金繳納,前經本部86年 9月 4日修正發布之「債權、未上市或上櫃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有限公司臺資額、骨董、藝術品等審查及受理抵繳注意事項」第貳點明訂 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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