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係企業間融資利息之查核應依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辦理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4.06.09. 臺財稅字第0940454068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4年6月9日
    主旨:關係企業間融資利息之查核認定,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規定辦理。 說明:旨揭查核準則已於93年12月28日發布施行,營利事業相互間有同準則第 3條所定從屬 或控制關係者,其相互間資金之使用,如有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情形,稽 徵機關應依同準則相關規定查核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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