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執行業務者對政黨及參選人之捐贈應以個人名義並得列舉扣除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4.07.07. 臺財稅字第09404543330號
    發文日期:民國94年7月7日
    執行業務者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依政治獻金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應以 個人名義辦理,其以事務所名義所為之捐贈,得由執行業務者依同法第17條第1 項規定,於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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