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菸酒主管機關依法抽檢酒所無償取樣供驗之菸酒免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4.08.22. 臺財稅字第0940456614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4年8月22日
    菸酒主管機關依法(編者註:依據菸酒管理法第38條取樣檢驗)執行抽檢,於○○酒莊無償 取樣供檢驗用之菸酒,可免徵菸酒稅。至菸酒主管機關開立之取樣收據,應併同帳簿、憑證 及會計紀錄保存,以供查核。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