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營利事業之金融商品,依第34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規定 ,按公平價值評價產生之未實現評價損益,除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 價證券」,準用同法第44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得列為當期損失外,不予認定 。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5.01.10. 臺財稅字第0950450048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5年1月10日
    一、營利事業之金融商品,依第34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規定 ,按公平價值評價產生之未實現評價損益,除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 價證券」,準用同法第44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得列為當期損失外,不予認定 。 二、上開所稱「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指營利事業之有價證券,依第34號財務會計準則 公報及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7條等規定作會計科目重分類後,經歸類為流 動資產項下「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流動」科目之有價證券。(財政部 95.01.10. 臺財稅字第0九五0四五00四八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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