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定「94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5.04.07. 臺財稅字第09504513230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4月7日
    附件:94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 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 帳簿文據者,94年度應依核定收入總額按下列標準計算其必要費用: 一、律師:30%。 二、會計師:30%。 三、建築師:35%。 四、助產人員(助產師及助產士):31%。但全民健康保險收入為72%。五、地政士:30 %。 六、著作人:按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收入減除所得稅法 第 4條第 1項第23款規定免稅額後之30%。但屬自行出版者為75%。 七、經紀人: (一)保險經紀人:26%。 (二)一般經紀人:20%。 八、藥師:20%。但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藥費收入)為92%;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已區分 藥費收入及藥事服務費收入者,藥費收入為 100%,藥事服務費收入為20%。 九、中醫師: (一)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掛號費收入與保險對象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3條及第35條 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78%。 (二)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收入 1.醫療費用收入不含藥費收入:20%。 2.醫療費用收入含藥費收入:45%。 十、西醫師: (一)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掛號費收入與保險對象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3條及第35條 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78%。 (二)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收入 1.醫療費用收入不含藥費收入:20%。 2.醫療費用收入含藥費收入,依下列標準計算: (1)內科:40%。 (2)外科:45%。 (3)牙科:40%。 (4)眼科:40%。 (5)耳鼻喉科:40%。 (6)婦產科:45%。 (7)小兒科:40%。 (8)精神病科:46%。 (9)皮膚科:40%。 (10)家庭醫學科:40%。 (11)骨科:45%。 (12)其他科別:43%。 (三)西醫師在醫療機構駐診,駐診收入係與駐診醫療機構拆帳者,按實際拆帳收入減 除20%必要費用。 (四)診所與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療機構合作所取得之收入,比照(一)(二)減除必 要費用。 (五)人壽保險公司給付之人壽保險檢查收入,減除35%必要費用。 十一、獸醫師:醫療貓狗者32%,其他40%。 十二、醫事檢驗師(生): (一)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掛號費收入與保險對象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3條及第35 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78%。 (二)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收入:35%。 十三、工匠:工資收入20%。工料收入62%。 十四、表演人:45%。 十五、節目製作人:各項費用全部由製作人負擔者45%。 十六、命理卜卦:20%。 十七、書畫家、版畫家:30%。 十八、技師:35%。 十九、引水人:25%。 二十、程式設計師:20%。 二十一、精算師:20%。 二十二、商標代理人:30%。 二十三、專利代理人:30%。 二十四、仲裁人,依仲裁法規定辦理仲裁業務者:15%。 二十五、未具律師資格,辦理訴訟代理人業務者:23%。 二十六、未具會計師資格,辦理工商登記等業務或代為記帳者:30%。 二十七、未具建築師資格,辦理建築規劃設計及監造等業務者:35%。 二十八、未具地政士資格,辦理土地登記等業務者:30%。 二十九、受大陸地區人民委託辦理繼承、公法給付或其他事務者:23%。三十、公共安全 檢查人員:35%。 三十一、依公證法規定之民間公證人:30%。 三十二、不動產估價師:35%。 三十三、物理治療師: (一)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掛號費收入與保險對象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3條及第 35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78%。 (二)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收入:43%。 三十四、受委託代辦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承租、續租、過戶及繼承等申請者:30%。 附註:本標準未規定之項目,由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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