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專校院設置之育成中心提供場所及設施供企業使用,僅供學校教師、學生使用部分得免徵 房屋稅及地價稅,惟其僅供企業使用部分,應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6.02.08. 臺財稅字第09604502520號
    發文日期:民國96年2月8日
    主旨:大專校院設置之育成中心提供場地及設備供企業使用者,請依規定徵免其房屋稅及地 價稅。 說明: 三、依現行房屋稅條例第 14 條第 4 款、第 15 條第 1 項第 1 款、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 7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8 條第 1 項第 1款規定,公立或私立財團法人學 校供校舍、辦公使用之房屋及供學校直接用地之土地,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大專校 院設置育成中心,由企業進駐並使用學校場所、設備等,不論企業有無於育成中心內 辦理營業登記(或設籍課稅),其用途如經查核不符合上揭免稅之規定(及未符合土 地稅減免規則第 8 條第 2 項有關私立學校有收益之土地,將全部收益直接用於學 校者,其地價稅得專案報請減免之規定),即應依相關規定予以課稅。 四、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5 條規定,同一地號之土地,因其使用之情形或因其地上建物 之使用情形,認定僅部分合於減免標準者,得依合於減免標準之使用面積比率計算減 免其地價稅。又依房屋稅條例第 5 條、本部 90 年 12 月 5 日台財稅字第 09004 57493 號函釋規定,房屋稅係依房屋實際之使用情形及面積適用不同稅率或核定徵免 。大專校院設置育成中心,提供場所及設施供進駐之企業使用,其經查明僅供學校教 師、學生使用部分,尚符合前述免稅規定;惟其僅供企業使用部分,則與上開規定未 符,應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至於其供企業與學校教師、學生共同使用者,學校如能 提供其接受委託研究或產學合作計畫書等資料證明其屬教學、研究之範圍或有具體資 料佐證符合免稅規定之面積,就其有利部分允宜充分考量並核實認定。 局部刪除:主旨「本於…查核並」、「及地價稅」等字;說明二屬行政指示;說明三 、說明四等與土地稅核示有關之文字無保留必要,及說明四後段「究否認屬…共用部 分」屬事實認定問題,爰予刪除(房屋稅、契稅法令彙編 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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