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工廠,經依房屋稅條例第15 條第 2項第 2款規定核准減半徵收房屋稅,於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後,因非屬該法第 2條及 相關公告規定之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而免予辦理工廠登記者,於原領之工廠登記證依 該法第33條規定被公告註銷後,在房屋所有權人及使用情形均未變更前,仍准繼續減半課徵 房屋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6.06.22. 臺財稅字第0960473640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6年6月22日
    原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工廠,經依房屋稅條例第15 條第 2項第 2款規定核准減半徵收房屋稅,於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後,因非屬該法第 2條及 相關公告規定之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而免予辦理工廠登記者,於原領之工廠登記證依 該法第33條規定被公告註銷後,在房屋所有權人及使用情形均未變更前,仍准繼續減半課徵 房屋稅。(財政部 96.06.22. 臺財稅字第0九六0四七三六四00號令)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