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產管理公司處理其取得金融機構不良債權計算交際費限額之相關課稅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6.07.02. 臺財稅字第09604533450號
    發文日期:民國96年7月2日
    資產管理公司處理其取自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所支付之交際費,如經查明與業務有關,且經 依規定取得憑證者,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並按全年營業收益淨額依所得稅法第 37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80 條第 1 款第 4 目 規定計算列支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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