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然人債務人與金融機構進行個別協商所減免之債務確無藉無償免除債務者免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6.11.23. 臺財稅字第0960047763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自然人債務人與金融機構進行個別協商,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51條規定與金融機構 進行協商,經金融機構同意減免之債務,如債權人確無藉無償免除債務,以達成無償移轉財 產之目的,免依所得稅法第 4條第 1項第17款但書規定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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