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社會福利機構或慈善救濟事業如不以營利為目的,其本身事業用地及直接供辦理事業使 用之房屋得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7.03.21. 臺財稅字第09704714261號
    發文日期:民國97年3月21日
    主旨:有關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提供服務對象技藝陶冶活動使用及療護性就業場所使用 之土地或房屋,其地價稅及房屋稅賦稅減免之認定,請確實依土地稅減免規則及房屋 稅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說明: 二、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7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公有土地供公立之救濟設施直接 用地及其員工宿舍用地,地價稅全免,同規則第8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經事業 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社會救濟慈善及其他為促進公眾利益,不以營利為目的,且不以同 業、同鄉、同學、宗親成員或其他特定之人等為主要受益對象之事業,其本身事業用 地,地價稅全免。另依房屋稅條例第 14 條第 4 款規定,公有房屋供公立救濟機構 之辦公房屋及其員工宿舍使用,免徵房屋稅,同條例第1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 ,業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不以營利為目的,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直接供 辦理事業所使用之自有房屋,免徵房屋稅。準此,基於租稅法定原則,慈善救濟事業 之土地或房屋不論公有或私有,均應以本身事業用地及直接供辦理事業使用之房屋, 始有上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規定之適用。如作營業使用辦理營業登記,則與慈善救濟 事業「本身事業用地」及「直接供辦理事業使用之房屋」,尚屬有別,其營業使用面 積部分,仍應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局部刪除:說明二前段「依土地…。準此,」等文字僅引述法條規定,及後段「上開 」2 字無保留必要,爰予刪除(房屋稅、契稅法令彙編 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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