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作社依合作社法第24條規定,經社員大會決議自當年度稅後盈餘撥 作公積金部分,准予列為計算所得稅法第66條之 9規定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7.03.28. 臺財稅字第0970005920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7年3月28日
    合作社依合作社法第24條規定,經社員大會決議自當年度稅後盈餘撥 作公積金部分,准予列為計算所得稅法第66條之 9規定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財政部 9 7.03.28. 臺財稅字第0九七000五九二0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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