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令釋各行政執行處因公法國稅租稅債權執行被繼承人之不動產,於移送機關於代辦繼承登記 時如該不動產有欠繳地價稅或房屋稅者,稽徵機關應視該稅捐發生時間之處理方式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7.06.02. 臺財稅字第0970009180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7年6月2日
    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因公法國稅租稅債權執行被繼承人之不動產,移 送機關代辦繼承登記時,如該不動產有欠繳地價稅或房屋稅者,稽徵機關應視該等稅 捐發生之時間,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96年 1月12日稅捐稽徵法第 6條第 2項規定修正公布生效後發生者:稽徵機關得 以記帳方式處理並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俟拍定後,由行政執行處依稅捐稽徵法 第 6條第 3項規定代為扣繳。 (二)91年12月13日地方稅法通則公布生效後至96年 1月11日間發生且依稅捐稽徵法第 39條規定應移送強制執行者:稽徵機關得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並依法移送強制 執行或聲明參與分配,且依地方稅法通則第 7條規定主張優先受分配,其未受分 配部分,另行向納稅義務人追索。 (三)91年12月12日以前發生且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應移送強制執行者:稽徵機關 得核發同意移轉證明,並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或聲明參與分配,其未受分配部分, 另行向納稅義務人追索。 二、本部82年12月23日臺財稅第 821506182號及96年 3月12日臺財稅字第09604515880 號 函,自即日起廢止。(財政部 97.06.02. 臺財稅字第0九七000九一八00號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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