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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方政府及所屬機關興辦之游泳池、公園、納骨塔、殯儀館及動物園等公有設施地價稅及
房屋稅之徵免原則如下:
一、各地方政府及所屬機關興辦之游泳池、公園、納骨塔、殯儀館及動物園等公有設施,
依照各地方機關組織編制、預算制度(收支編列公務預算)及財產管理有關規定設置
,是其所使用之土地、房屋核屬公務財產,應適用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7條第 1項第 2
款及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 1款規定,予以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7.07.01. 臺財稅字第0970473343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7年7月1日
各地方政府及所屬機關興辦之游泳池、公園、納骨塔、殯儀館及動物園等公有設施地價稅及
房屋稅之徵免原則如下:
一、各地方政府及所屬機關興辦之游泳池、公園、納骨塔、殯儀館及動物園等公有設施,
依照各地方機關組織編制、預算制度(收支編列公務預算)及財產管理有關規定設置
,是其所使用之土地、房屋核屬公務財產,應適用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7條第 1項第 2
款及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 1款規定,予以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如係以特種基金編列
預算者,其所使用之土地、房屋應無上述法條之適用。
二、如係以出租或無償供他人使用之土地、房屋,非屬公務使用財產,仍應依法課徵地價
稅及房屋稅。
三、符合上開第一點公務使用之土地、房屋採委託經營者,如符合下列要件,可繼續免徵
地價稅及房屋稅:
(一)委託經營前原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7條第 1項第 2款及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 1
款規定之免稅土地及房屋。
(二)委託經營範圍限於委託機關原辦理之業務範圍。但超出部分,應按實際使用面積
課稅。
(三)委託經營期間仍受委託機關之監督。(財政部 97.07.01. 臺財稅字第0九七0
四七三三四三0號令)
〔依財政部 102.10.09. 臺財稅字第 10200621790號令發布之規定,本函釋原
規定之「托兒所」文字,自 102年10月 9日起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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