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地方政府及所屬機關興辦之游泳池、公園、納骨塔、殯儀館及動物園等公有設施地價稅及 房屋稅之徵免原則如下: 一、各地方政府及所屬機關興辦之游泳池、公園、納骨塔、殯儀館及動物園等公有設施, 依照各地方機關組織編制、預算制度(收支編列公務預算)及財產管理有關規定設置 ,是其所使用之土地、房屋核屬公務財產,應適用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7條第 1項第 2 款及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 1款規定,予以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7.07.01. 臺財稅字第0970473343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7年7月1日
    各地方政府及所屬機關興辦之游泳池、公園、納骨塔、殯儀館及動物園等公有設施地價稅及 房屋稅之徵免原則如下: 一、各地方政府及所屬機關興辦之游泳池、公園、納骨塔、殯儀館及動物園等公有設施, 依照各地方機關組織編制、預算制度(收支編列公務預算)及財產管理有關規定設置 ,是其所使用之土地、房屋核屬公務財產,應適用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7條第 1項第 2 款及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 1款規定,予以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如係以特種基金編列 預算者,其所使用之土地、房屋應無上述法條之適用。 二、如係以出租或無償供他人使用之土地、房屋,非屬公務使用財產,仍應依法課徵地價 稅及房屋稅。 三、符合上開第一點公務使用之土地、房屋採委託經營者,如符合下列要件,可繼續免徵 地價稅及房屋稅: (一)委託經營前原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7條第 1項第 2款及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 1 款規定之免稅土地及房屋。 (二)委託經營範圍限於委託機關原辦理之業務範圍。但超出部分,應按實際使用面積 課稅。 (三)委託經營期間仍受委託機關之監督。(財政部 97.07.01. 臺財稅字第0九七0 四七三三四三0號令) 〔依財政部 102.10.09. 臺財稅字第 10200621790號令發布之規定,本函釋原 規定之「托兒所」文字,自 102年10月 9日起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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