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函示期貨信託事業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發行受益憑證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時,關 於證券交易稅、營業稅、所得稅之相關課稅原則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7.08.11. 臺財稅字第0970016126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7年8月11日
    主旨:所詢期貨信託事業發行受益憑證幕集期貨信託基金相關課稅規定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部賦稅署案陳貴會96年12月 4日金管證七字第0960068988號函及貴會97年 3月12 日金管證七字第0970009532號函、同年 7月 9日金管證七字第0970033661號函辦理。 二、符合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之期貨信託事業,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以下簡稱基金)之課稅原則如下: (一)證券交易稅部分: 1.發行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受益憑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實施注意事項第 2 點規定,不屬於交易行為,免徵證券交易稅。2.受益憑證之轉讓,應依證券交 易稅條例第 2條第 2款規定,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 1%課徵證券交易稅。 3.依本部81年 4月23日台財稅第 811663751號函釋規定,受益人申請買回其受益 憑證時,該憑證收回註銷不再轉讓者,非屬證券交易範圍,免徵證券交易稅。 4.基金終止完成清算分配餘額,非屬證券交易行為,免徵證券交易稅。 (二)營業稅部分: 1.發行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受益憑證,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免徵營業稅: 期貨信託事業向投資人收取之信託手續費收入,核屬信託投資業經營專屬本業 之銷售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第 1項規定,適用 2%稅率 課徵營業稅。2.依本部77年 7月22日台財稅第 761152254號函及77年 8月26日 台財稅第 770107768號函釋規定,營業人投資上開受益憑證所發生之買賣利益 及利息收入,免徵營業稅。 3.受益人向發行單位申請買回受益憑證,該憑證經發行單位收回註銷不再轉讓者 ,免徵營業稅。 4.受益人為營業人者,其於基金終止完成清算獲分配之餘額,非屬營業稅課徵範 圍。 (三)所得稅部分: 1.基金於國內期貨交易所從事期貨交易或於國內證券市場從事有價證券交易,在 期貨交易所得及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期間所發生之期貨交易所得及證券交 易所得,於其延後分配年度仍得免徵所得稅。 2.受益人轉讓受益憑證之所得或申請買回受益憑證之價格減除成本後之所得,在 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期間,免徵所得稅。受益人為營利事業者,該免 稅所得額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7條第 1項第 1款規定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 課徵基本稅額。3.基金終止完成清算,分配受益人之餘額,內含於國內期貨交 易所從事期貨交易或於國內證券市場從事有價證券交易之免稅所得,依比例分 配予受益人時,仍得免徵所得稅。受益人為營利事業者,該免稅所得額應計入 基本所得額計算課徵基本稅額。4.非屬免稅之信託利益於實際分配時,由受益 人併入分配年度之所得額,依所得稅法第 3條之 4第 6項規定課稅。 正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副本: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政部高雄市國銳局、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財政部臺灣 省中區國稅局、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財政部稅制委員會、財政部訴願審議委員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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