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校友會免辦結算申報之要件及例外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7.08.14. 臺財稅字第0970406521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7年8月14日
    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 4項規定之校友會,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僅有會費、捐贈或 基金存款利息收入者,可免依同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惟其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 額達新臺幣 1億元以上者,仍應依同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應依「教育文化公益慈 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 2條第 2項規定,委託經本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 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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