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向銀行業承租不動產給付租金時可免予扣繳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7.10.29. 臺財稅字第0970044465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公司向銀行業承租不動產,該銀行業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4條第22款規定得免開統一發票 ,惟業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 1項規定,將租金收入併入銷售額申報並繳納 營業稅,則承租人給付租金時,可適用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3條第 2項規定,免予扣繳並免 依規定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