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殯葬設施經營業出售納骨塔存放單位永久使用權時,有關其所得歸屬年度認定及相關成本認 列等損益計算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8.01.07. 臺財稅字第0970457036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8年1月7日
    殯葬設施經營業出售存放骨灰(骸)之納骨塔存放單位(以下簡稱塔位)永久使用權之損益 計算規定如下: 一、殯葬設施經營業出售塔位,買方未取得所有權,但取得塔位永久使用權,有關所得歸 屬年度之認定,其於殯葬設施啟用前出售塔位者,以向主管機關申請之「啟用日」所 屬年度為準;其於殯葬設施啟用後出售塔位者,以實際銷售日所屬年度為準。本部84 年 2月22日臺財稅第841607521 號函規定(一)塔位損益計算部分,自本令發布之日 起,停止適用;本令發布日前,已確定案件不得變更。 二、殯葬設施經營業出售塔位永久使用權之相關成本認列如下: (一)出售塔位永久使用權之相關成本,包括納骨塔設施坐落土地之成本、納骨塔主體 之建造成本、營建細部工程(如裝潢等)、組裝骨灰箱體之建造成本及依殯葬管 理條例第15條規定,骨灰(骸)存放設施應有納骨灰(骸)設備、祭祀設施、服 務中心及家屬休息室......等設施之建造成本。上開納骨塔設施坐落土地之範圍 ,應以殯葬設施主管機關核准之土地範圍為限。至相關成本,應依收入法或塔位 建坪比例法擇一攤計,經擇定後不得變更。 (二)殯葬設施核准設置後,如有擴充、增建致其成本發生變動,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 報第 8號「會計變動及前期損益調整之處理準則」有關會計估計變動之規定處理 。 (三)殯葬設施經營業計算塔位永久使用權之損益,如已將土地成本攤計於出售成本, 嗣後因使用權契約變更或終止等由業者收回土地改以出售方式經營者,其原已認 列攤計之土地成本,應於土地出售時認列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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