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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數型認購(售)權證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 1條第 2項規定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
價證券,其持有人申請履約時,係將該權證以結算指數與履約指數之差數,按每點對應金額
、權證單位數及行使比例計算履約價值之金額,賣回予發行人,屬於有價證券之交易,應按
履約價值之金額課徵千分之一證券交易稅,並依所得稅法第 4條之 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8.04.23. 臺財稅字第0980012647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8年4月23日 指數型認購(售)權證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 1條第 2項規定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 價證券,其持有人申請履約時,係將該權證以結算指數與履約指數之差數,按每點對應金額 、權證單位數及行使比例計算履約價值之金額,賣回予發行人,屬於有價證券之交易,應按 履約價值之金額課徵千分之一證券交易稅,並依所得稅法第 4條之 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 附「指數型權證履約價值之金額計算釋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