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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於94年度或以後年度獲配之股票股利,應依一
般公認會計原則註記股數增加,並按收到股票股利後之總股數,重新計算每股成本或每股帳
面價值,嗣該類股票出售,於計算所得稅法第 4條之 1規定之證券交易損益時,其成本應依
前開每股成本或每股帳面價值認定;營利事業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7條第 1項第 1款及第
2 項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時,亦同。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8.05.27. 臺財稅字第09800041000號令(廢止)
發文日期:民國98年5月27日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於94年度或以後年度獲配之股票股利,應依一
般公認會計原則註記股數增加,並按收到股票股利後之總股數,重新計算每股成本或每股帳
面價值,嗣該類股票出售,於計算所得稅法第 4條之 1規定之證券交易損益時,其成本應依
前開每股成本或每股帳面價值認定;營利事業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7條第 1項第 1款及第
2 項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時,亦同。
〔依財政部 99.08.06. 臺財稅字第 0990017979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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