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購入債權聲請強制執行因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取得抵押物者其處分債權損益計算釋疑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8.07.21. 臺財稅字第0980017738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8年7月21日
    二、納稅義務人向資產管理公司購入 A、 B兩筆以不動產為抵押擔保品之債權,並向法院 聲請強制執行,其中以購入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取得 B抵押物部分,納稅義務人所 墊付債務人應負擔之強制執行費及法院移轉該抵押物所扣繳之土地增值稅,經取得法 院核發之債權憑證者,係屬納稅義務人未實現之收入,依本部96年 7月16日台財稅字 第09604520160 號令規定計算處分債權損益時,准自法院拍賣價款中扣除。 三、參與拍賣以現金支付價款取得 A抵押物,於取得該抵押物時尚無所得課稅問題;惟嗣 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74條規定,將拍賣 A抵押物所得價金扣除強制執行費用及稅捐稽 徵法第 6條規定之土地增值稅,以其餘額分配予債權人時,納稅義務人以債權人身分 所受償之金額,減除債權之取得成本及費用後,應以其差額認列處分債權損益,計入 法院交付該受償金額年度之所得額課徵綜合所得稅。又納稅義務人於法院強制執行程 序完結後,因債權分配不足額而取得法院核發之債權憑證,嗣倘獲債務人償付者,應 計入其獲償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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