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營利事業之金融商品有關跌價損失回升利益免列為計算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之加計項目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8.10.13. 臺財稅字第0980043458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8年10月13日
    營利事業之金融商品,依第34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規定,經歸 類為流動資產項下「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流動」科目之有價證券於94年度或 以前年度認列之跌價損失,於95年度或以後年度產生回升利益,其屬原認列跌價損失限額內 之回升利益,免列為計算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之加計項目。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