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友善列印功能
-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當
期決算申報時,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及第22條規定揭露資
料及備妥相關文據;其適用本部96年 1月 9日台財稅字第 09604503530號令及97年11月 6日
台財稅字第 09704555160號令規定之受控交易金額標準時,應依下列規定認定:
一、營利事業遇有解散或廢止情事者,依當期決算申報之受控交易金額認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9.02.04. 臺財稅字第09800470990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2月4日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當
期決算申報時,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及第22條規定揭露資
料及備妥相關文據;其適用本部96年 1月 9日台財稅字第 09604503530號令及97年11月 6日
台財稅字第 09704555160號令規定之受控交易金額標準時,應依下列規定認定:
一、營利事業遇有解散或廢止情事者,依當期決算申報之受控交易金額認定。
二、營利事業遇有合併或轉讓情事者,依當期決算申報之受控交易金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
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受控交易金額後認定。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