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繼承時已除權所配發之股利或股票免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賦稅署
    發文字號:財政部賦稅署 99.08.10. 臺稅一發字第0990408761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9年8月10日
    被繼承人遺有公開上市股票,其於繼承事實發生時,該股票發行公司已除權或除息者,仍應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8條規定,以繼承開始日該項股票之收盤價課徵遺產稅。繼承 人取得依該次除權日或除息日(係指除權或除息交易日)被繼承人名下該項股票所配發之股 票或現金股利,可適用所得稅法第 4條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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