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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 100年度營利事業及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金
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
給付金額。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9.11.22. 臺財稅字第09904905760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11月22日
主旨:公告 100年度營利事業及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金
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
給付金額。
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3條第 2項、第 8條第 2項、第12條第 6項
及第13條第 3項。
公告事項:
一、 100年度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下同) 200萬元以下者,免依本條例規定
繳納所得稅。
二、 100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在 600萬元以下者,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三、 100年度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超過 20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 200
萬元後,按行政院訂定之稅率計算之金額。
四、 100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超過 60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 600萬元
後,按 20%計算之金額。
五、本條例第12條第 1項第 2款但書規定之保險死亡給付, 100年度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
數在 3,00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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