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縣依據地方制度法之規定,自100.01.01.日起應準用財政部訂定之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 織規程中直轄市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9.12.31. 臺財稅字第09904166460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準用本部訂頒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第 一款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