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道新建工程局徵用私有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縣政府核發個人之使用補償費屬其他所得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0.04.11. 臺財稅字第1000000642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4月11日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徵用私有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由桃園縣政府依土地徵收條例 第58條第 1項及第 5項規定核發個人之使用補償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 1項第10類規定 之其他所得,該府給付上開補償費時免予扣繳所得稅款,但應依同法第89條第 3項規定列單 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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