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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所定各時代、各族群經人為加工具有文化
意義之藝術作品、生活及儀禮器物、圖書文獻等古物,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
7條規定如下:
(一)所稱藝術作品,指應用各類材料創作具賞析價值之藝術品,包括書法、繪畫、織
繡等平面藝術與陶瓷、雕塑品等。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1.04.30. 臺財稅字第1010007678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4月30日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所定各時代、各族群經人為加工具有文化
意義之藝術作品、生活及儀禮器物、圖書文獻等古物,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
7條規定如下:
(一)所稱藝術作品,指應用各類材料創作具賞析價值之藝術品,包括書法、繪畫、織
繡等平面藝術與陶瓷、雕塑品等。
(二)所稱生活及儀禮器物,指各類材質製作之日用器皿、信仰及禮儀用品、娛樂器皿
、工具等,包括飲食器具、禮器、樂器、兵器、衣飾、貨幣、文玩、家具、印璽
、舟車、工具等。
(三)所定圖書文獻,包括圖書、文獻、證件、手稿、影音資料等文物。
二、海關於實務執行上如有認定疑義,請依案附格式(如附件 1、 2),
檢附進口古物資料送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核認。三、廢止本部91
年11月 4日台財稅字第091045612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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