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員工依公司所定之認股辦法行 使認股權取得股票,依本部93年 4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30451436號令規定,執行權利 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員工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規 定,將收買之股份轉讓予員工,交付股票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員工認股價格之 差額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 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計入執行年度或交 付股票年度員工之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1.05.24. 臺財稅字第1010006932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5月24日
    一、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員工依公司所定之認股辦法行 使認股權取得股票,依本部93年 4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30451436號令規定,執行權利 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員工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規 定,將收買之股份轉讓予員工,交付股票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員工認股價格之 差額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 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計入執行年度或交 付股票年度員工之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前開標的股票之「時價」,認定如下: (一)屬上市或上櫃股票者,為執行權利日或交付股票日之收盤價,該日無交易價格者 ,為該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日之收盤價。 (二)前款股票屬初次上市者,如執行權利日或交付股票日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 公司營業細則第63條第 2項規定自上市買賣日起5 個交易日成交價格無升降幅度 限制之期間內;屬初次上櫃者,如執行權利日或交付股票日於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55條第 4項規定自櫃 檯買賣開始日起 5個營業日成交價格無升降幅度限制之期間內,為該執行權利日 或交付股票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 (三)屬興櫃股票者,為執行權利日或交付股票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該日無交易價 格者,為該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 (四)其他未上市、未上櫃或非屬興櫃股票者,為執行權利日或交付股票日之前一年內 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該日之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 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為依該日公司資產淨值核算之每股淨值。 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規定,將收買之股份轉讓予員工,依公司法第 167條之 3 規定限制員工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者,以可處分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員工認股價 格之差額部分,計入可處分日年度員工之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所稱「可處分日 」,為該一定期間屆滿之翌日;該一定期間之起算日,依經濟部 100年12月20日經商 字第10000699350 號函規定為公司交付股票日。所稱標的股票之「時價」,依前點規 定認定之。 三、前開本部93年 4月30日令第二點及本部96年 2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3990 號函有 關國內公司將收買之股份轉讓予員工之課稅規定,自本令發布日起停止適用。 四、本令發布日前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其時價之認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得依本令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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