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有關學校游泳池委外經營,依國民體育法第 7條第 1項規定開放民眾使用並收取費用 ,得否援引本部97年 7月 1日台財稅字第09704733430 號令釋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一 案,復請 查照。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1.09.21. 臺財稅字第1010403653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9月21日
    主旨:有關學校游泳池委外經營,依國民體育法第 7條第 1項規定開放民眾使用並收取費用 ,得否援引本部97年 7月 1日台財稅字第09704733430 號令釋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一 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1年 3月 3日臺體(一)字第1010018327號函。 二、按本部97年 7月 1日台財稅字第 09704733430號令,係規範「各地方政府及所屬機關 」興辦之公有設施,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7條第1 項第 2款及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 1 款規定免徵地價稅、房屋稅之認定原則。至公立學校用地及房屋之地價稅與房屋稅徵 免,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7條第 1項第 5款及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 4款另有明定,自應 依各該規定論處,不宜援引適用上開本部97年 7月 1日令釋,合先敘明。 三、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7條第 1項第 5款、第 8條第 1項第 1款及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 4款、第15條第 1項第 1款規定,學校用地及房屋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應以供學校 直接使用者為限。本案學校游泳池委外經營,依國民體育法第 7條第 1項規定開放民 眾使用並收取費用部分,與上開規定不合;又其雖係配合政府推動水域相關休閒運動 產業及游泳運動政策,惟性質與一般收費游泳池無異,如准予免徵地價稅或房屋稅, 有違租稅公平原則,允非所宜。 四、次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5條規定:「同一地號之土地,因其使用之情形或因其地上建 物之使用情形,認定僅部分合於本規則減免標準者,得依合於減免標準之使用面積比 率計算減免其土地稅。」另依房屋稅條例第 5條及本部96年12月 8日台財稅字第 096 04502520號函規定,房屋稅係依房屋實際之使用情形及面積適用不同稅率或核定徵免 。委外經營之學校游泳池供師、生使用,符合前揭土地稅減免規則、房屋稅條例及本 部函釋意旨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規定部分,得就實際使用情形,按比率免徵。 正本:教育部 副本:高雄市政府財政局、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臺中市政府地方稅 務局、臺南市政府稅務局、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新竹縣 政府稅捐稽徵局、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苗栗縣政府稅務局、彰化縣地方稅務局、雲林 縣稅務局、嘉義縣財政稅務局、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臺東縣稅務局、花蓮縣地方稅務 局、澎湖縣政府稅務局、基隆市稅務局、新竹市稅務局、嘉義市政府稅務局、福建省 連江縣稅捐稽徵處、福建省金門縣稅捐稽徵處、財政部中部辦公室(賦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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